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胆囊手术医疗纠纷涉手术胆管损伤医疗纠纷案例分析
来源:叶春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2-12
浏览量:708

胆囊手术医疗纠纷涉手术胆管损伤医疗纠纷案例分析

【案件索引】 作者:叶春红律师

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点评:本案焦点集中在术前检查是否有遗漏“肝管内结石”;手术过程中是否有损伤胆管的操作;如果有损伤胆管的并发症,该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过错?漏诊及造成损伤胆管并发症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?

胆管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是当前腹部外科中的难题之一,特别是高位胆管的(胆囊管汇入点以上的胆管)损伤处理更为棘手。外科手术,有创性诊断和治疗操作以及腹部外伤等 多种因素都可以造成胆管损伤。据文献统计,80%的医源性胆道损伤来自胆囊切除术,尤其是LC

**市中心医院术前检查不细,遗漏了右肝管内结石的诊断,存在过错。若患者在行LC术前能明确患者胆囊结石和胆管结石的诊断,院方可能不会选择LC术。如果选择其他手术,可以减少相关并发症的出现,以及治疗肝内结石。从而较早的达到治愈,避免了多次手术及切除部分空场的可能。**市中心医院在谭**的诊疗过程中,检查不仔 细,行LC术前未能发现同时患有胆管结石(右肝管内结石),从而漏诊胆管结石存在过错。在胆囊三角变异较多的情况下,未尽高度注意义务,导致胆道损伤,且 术中未能及时发现。因反复发作的胆管炎致肝门处的疤痕挛缩而导致胆道狭窄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(胆管狭窄)存在因果关系,过错为主要因素。

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,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。以便确定责任。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。摆事实、讲道理,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。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。

【案件起因】 作者:叶春红律师

原告于2011415日以“反复右上腹痛6个多月”在被告处住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:胆囊结石并胆囊炎。原告于同月21日接受腹腔镜胆囊 切除术(LC术),至同月29日出院。术后原告仍感上腹不适,遂于20111231日至省医行MRCP检查,诊断为:梗阻性黄疸,胆道损伤?原告先后 于201215日(至同月20日出院)、2012130日(同年222日出院)、2012530日(同年615日出院)三次入住省医治 疗,期间接受PTCD术(引流胆汁),及胆管切开取石、空肠部分切除、胆道成形、胆肠吻合术,并在201227日手术后诊断为:胆道损伤,空肠憩室, 胆总管结石。原告后于2012716日(同月20日出院)及201377日(同月15日出院)两次入住**市中医院住院治疗,其中首次出院时诊断 为:1、发热查因:胆道感染?;2、胆肠吻合术后;3、肝内胆管多发结石;4、右肾结石;5、前列腺增生症。二次入院时,**市中医院出具《疾病诊断证明 书》诊断:1、右肝多发性肝癌;2、肝右叶胆管结石;3、右肾结石。

【鉴定结果】 作者:叶春红律师

诉讼中,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,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(以下简称:南天所)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,委托事项包括:“1、对**市中心医院、广东省人民医院 在对谭**的医疗行为中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,诊疗常规;2、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;3、如果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谭**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”。鉴定结论: 1.**市中心医院在谭**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(胆管狭窄)存在因果关系,过错为主要因素,过错参与度为61-90%2.广东省人民医院在谭**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不足。

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没有异议,确认省医在本案中没有过错,故据此要求被告承担90%的过错责任。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没有异议,但认为其中所附的检查照片名称有误,且原告出现的并发症与原告自身患有肝癌有关,南天所作出上述鉴定结论时并未予以充分考虑,故仅同意按61%-90%的中间值确定承责 比例。根据被告提出的异议,南天所于2014120日作出粤南(2013)法医函第12号《函》,回复如下:一、关于《谭**PTCD术后》造影片问 题……该造影片应为MRCP片,因笔误为‘PTCD’片。二、关于谭**20137月在开平中医院诊断为‘右肝多发性肝癌’是否导致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的问题。我所在20131017日召开的司法鉴定听证会中,已注意到了医患双方陈述谭****市中医院诊断为‘右肝多发性肝癌’的问题,因此本所告 知原告将在**市中医院住院的相关B超、CT、各种相关检查的报告单及2013715**市中医院出院记录等快递本所并收集在案,并充分考虑了院方 的过错与原告的肝癌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的问题。……”。

【法院判决】 作者:叶春红律师

法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医疗过错、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。本院就上述问题已委托南天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,该所就此出具了相应 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,并回函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。审查上述鉴定程序合法,鉴定机构根据双方认可的病历资料为依据,并考虑了原告原发病及后期诊断的 病症而作出结论,理据充分,本院予以认定。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,本院予以支持。……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18120182884……鉴于上述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参与度为 61%-90%,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应按80%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法院支持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88057.67元(医疗费80055.31元+护理费12400元+营养费3000元+患者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14250 元+交通费1000元+残疾赔偿金42171.36元+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+鉴定费15181元)。因此,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154446.14元[(188057.67元-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)×80%+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]。

【律师点评】 作者:叶春红律师

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点评:本案焦点集中在术前检查是否有遗漏“肝管内结石”;手术过程中是否有损伤胆管的操作;如果有损伤胆管的并发症,该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过错?漏诊及造成损伤胆管并发症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?

胆管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是当前腹部外科中的难题之一,特别是高位胆管的(胆囊管汇入点以上的胆管)损伤处理更为棘手。外科手术,有创性诊断和治疗操作以及腹部外伤等 多种因素都可以造成胆管损伤。据文献统计,80%的医源性胆道损伤来自胆囊切除术,尤其是LC

**市中心医院术前检查不细,遗漏了右肝管内结石的诊断,存在过错。若患者在行LC术前能明确患者胆囊结石和胆管结石的诊断,院方可能不会选择LC术。如果选择其他手术,可以减少相关并发症的出现,以及治疗肝内结石。从而较早的达到治愈,避免了多次手术及切除部分空场的可能。**市中心医院在谭**的诊疗过程中,检查不仔 细,行LC术前未能发现同时患有胆管结石(右肝管内结石),从而漏诊胆管结石存在过错。在胆囊三角变异较多的情况下,未尽高度注意义务,导致胆道损伤,且 术中未能及时发现。因反复发作的胆管炎致肝门处的疤痕挛缩而导致胆道狭窄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(胆管狭窄)存在因果关系,过错为主要因素。

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,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。以便确定责任。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。摆事实、讲道理,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。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。

作者:叶春红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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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叶春红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5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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